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諶康、肖保枝,均系湖北皋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縣,上訴人(原審被告):包小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縣,鐘某某、包小明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春波,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武漢鑫漢北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灄口街灄陽大道龍騰公寓1層2號。法定代表人:何秀華,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蕾蕾,該公司員工。
張某某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三項,改判鐘某某、包小明支付張某某違約金189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鐘某某、包小明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jù)合同約定,鐘某某、包小明違約超過三十日,張某某有權解除合同,鐘某某、包小明應雙倍返還定金,并按合同總金額的20%向張某某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酌定缺乏事實依據(jù)。鐘某某、包小明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張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覆环戏梢?guī)定。2、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張某某一直未出現(xiàn),合同簽訂時,中介沒有出具授權委托書,該合同不成立。合同履行過程中,張某某也沒有出面,辦理銀行貸款抵押時,因張某某沒有到場,導致銀行貸款按揭沒有辦理。中介公司應在合同履行前對購房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我方對張某某的主體資格有異議。鑫漢北公司述稱,鐘某某、包小明陳述的情況與事實不相符。張某某本人沒有到場,但其委托其親屬霍孟芝帶著張某某本人身份證來簽字,合同簽訂后就成立生效,后續(xù)我們也履行了各項協(xié)助義務,我方?jīng)]有過失,不應該承擔違約及締約過失責任。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鐘某某、包小明返還張某某定金3萬元;2、鐘某某、包小明支付張某某中介費23605元;3、鐘某某、包小明支付張某某合同違約金189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鐘某某、包小明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9日,經(jīng)經(jīng)紀人武漢鑫漢北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居間介紹,張某某與鐘某某簽訂了《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鐘某某自愿將坐落于武漢市黃陂區(qū)武湖中誠勝海灣一期(聯(lián)投·漢口郡)3棟3101號房屋出售給張某某,雙方約定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為945000元;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付款,簽訂合同前,張某某已向鐘某某支付定金30000元,違約責任:鐘某某未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提供相關證件、資料、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房款總金額的3‰向張某某支付違約金,超過三十日,張某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張某某解除合同的,鐘某某應退還張某某所付房款,雙倍賠償張某某所付定金,并按合同房款總金額20%向張某某支付違約金。張某某、鐘某某雙方任一方單方違約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支付的居間服務費不予退還,守約方支付的居間服務費由違約方承擔。2017年3月10日,張某某依約向鐘某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同日,張某某依約向經(jīng)紀人武漢鑫漢北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費13725元。后鐘某某不同意出售房屋,雙方多次協(xié)商均未果,是此成訴。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張某某與鐘某某簽訂了《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鐘某某因自身原因不同意出售房屋,致使該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其行為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故張某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賠償違約金。故對于張某某要求解除與鐘某某、包小明簽訂的《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及鐘某某、包小明返還張某某定金3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張某某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結(jié)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張某某實際受損情況予以酌定,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對于鐘某某辯稱合同簽訂時,中介沒有出具授權委托書,該合同不成立的意見,張某某委托霍孟芝簽訂上述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有效,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張某某與鐘某某簽訂的《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二、鐘某某返還張某某購買位于武漢市黃陂區(qū)武湖中誠勝海灣一期(聯(lián)投·漢口郡)3棟3101號房屋定金30000元;三、鐘某某賠償張某某違約金90000元;四、鐘某某賠償張某某中介費13725元;五、上述二、三、四項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39元,減半收取2470元由鐘某某、包小明負擔。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上訴人鐘某某、包小明,原審被告武漢鑫漢北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漢北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針對張某某及鐘某某、包小明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院評判如下:關于張某某上訴稱一審酌定調(diào)整違約金是否合適的問題。雖張某某與鐘某某及鑫漢北公司簽訂的《武漢市存量房居間(買賣)合同》約定如出賣方違約,導致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方應承擔合同房款總金額的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主要功能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張某某在本案一、二審訴訟過程中,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故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及張某某實際受損情況酌定調(diào)減違約金數(shù)額,并無不妥。張某某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其主張變更原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鐘某某支付張某某違約金189000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鐘某某、包小明上訴稱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的規(guī)定,本案符合上述規(guī)定,故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刚_,鐘某某、包小明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關于鐘某某、包小明上訴稱訂立案涉合同至今未見張某某,霍孟芝的委托代理關系未明確,涉案合同未成立的上訴理由。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張某某委托霍孟芝與鐘某某簽訂案涉合同,張某某對此亦予以認可,鐘某某在簽訂合同是也知悉霍孟芝系張某某的代理人,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故鐘某某、包小明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關于合同履行過程中,誰違約的問題。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鐘某某不同意出售房屋,故系鐘某某違約,鐘某某認為本案系張某某違約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張某某與鐘某某、包小明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9878元,由張某某負擔4939元;由鐘某某、包小明負擔4939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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