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海艦,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陽,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慶洲,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1318478-6.住所地,邯鄲市高開區(qū)華澤路與新園街交叉口東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慶洲,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潤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9659583-8.住所地,邯鄲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文明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維海,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慶洲,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韓某某、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潤實公司)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海艦、張中陽,被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友、王慶洲,被告博大儀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友、王慶洲,被告河北潤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友、王慶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5月22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00元,原告在當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轉入被告一指定的賬戶,該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表示需繼續(xù)使用該筆資金,雙方于2014年6月22日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為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現(xiàn)在保證期內(nèi)),同時被告李某某與被告韓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續(xù)存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但四被告拒不償還,無奈之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F(xiàn)請求:1、請求判令四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00元,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5月22日的利息1961666.60元(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以上共計人民幣12961666.60元。2、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向原告償還自2015年5月22日至還清本息時至的利息(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張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2014年6月22日借款單,證明李某某和韓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00元。3、個人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董事會同意擔保協(xié)議及自然人保證擔保貸款承諾書、擔保函,證明擔保情況。4、2014年5月22日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轉賬匯款電子回單5000000元,證明王蒙蒙向被告轉款情況。3、2014年5月22日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轉賬匯款電子回單5000000元,證明單懷璽向被告轉款情況。4、2014年5月22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匯款1000000元。5、兩份證明及王蒙蒙、單懷璽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王蒙蒙、單懷璽受原告張某某委托向報告韓某某賬戶專科5000000元。
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共同辯稱,1、對欠款事實無異議。2、被告于2014年分兩次向原告支付過782833元,應從本案中予以扣除。3、當時借款約定利息過高,應按最高院司法解釋月息2分計算利息。
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且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對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1000000元,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通過建設銀行分三次向被告李某某賬戶轉款11000000元。2014年6月22日,原告張某某(乙方貸款人)與被告李某某(甲方借款人)簽訂了20140622-01個人借款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11000000元,借期為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止,雙方約定該筆借款的借款利率為月息3.5%;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視為違約,逾期七日之內(nèi)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乙方按日加收本金的1‰作為違約金,逾期超過7日的,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之上乙方按日加收本金的2‰作為違約金?!?014年6月22日,被告博大儀表公司(保證人、甲方)與原告張某某(乙方)、被告李某某(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為確保丙方與乙方簽訂的20140622-01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愿意為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6月22日,被告韓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了自然人保證擔保貸款承諾書,被告韓某某承諾:為確保李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編號為20140622-01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證張某某債權的實現(xiàn),我自愿為李某某提供保證擔保并負連帶責任,如貸款人不能遵守合同約定,未按時償還上述債務本息,我院無條件承擔上述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含貸款本息、罰息等合同約定條款)。主合同貸款金額為11000000元,貸款擔保期限為上述貸款全部清償完畢止。2014年6月22日,被告李某某、韓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出具了借款單: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11000000元,月利率3.5%,期限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止。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97833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河北潤實公司向原告張某某出具了擔保函:鑒于債務人韓某某、李某某、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向債權人張某某的借款到期無法清償,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公司愿意作為債務人韓某某、李某某、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的擔保人,就其向債權人張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將本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chǎn)作為擔保。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1000000元,原告將借款匯至被告李某某及其指定的收款人,后又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且出具了借款的收據(jù),并由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在履行過程中,被告李某某未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及支付相關利息,現(xiàn)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相關借款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公司、河北潤實公司系本借款的保證人,應對本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關于借款利息,原、被告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之和,均已超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被告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張某某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但應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9783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但應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97833元)。
二、被告韓某某、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潤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57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104570元,由被告李某某、韓某某、博大儀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潤實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連帶承擔,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長代
人民陪審員 薛晶
人民陪審員 冀紅
書記員: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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