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任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金洲,任丘市華聯(liá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東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張某某之妻。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景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長春市。系長春市華信儲運有限責任公司汽車發(fā)運部職員。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東中華路339號。負責人:張建威,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靈軍,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評估費等共計17419.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12日17時45分,王帥駕駛車牌號為冀J×××××輕型貨車。在任丘市西環(huán)鋼鐵市場內由東向西行駛至大明酒業(yè)門口時,與路北側被告張某某停放的車牌號為吉A×××××、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放,致駕駛人王帥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帥負主要責任。王帥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輕型貨車的車主為原告張某。經查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驗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的車輛經任丘市交警大隊委托,由河北元順億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定,車輛損失為40630元,該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過部分按次要責任30%計算,為11589元。鑒定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張某某辯稱,對發(fā)生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有異議,認為張某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張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車輛是長春市華信儲運有限責任公司汽車發(fā)運部的,被告張某某是該公司職員,發(fā)生事故時系職務行為。對原告的車損鑒定有異議,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時沒有通知被告到場,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平安吉林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沒有異議,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有異議,認為張某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對原告的車損鑒定有異議,車損鑒定時沒有通知被告到場,對鑒定結論不認可。評估費由原告自行承擔,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2017年12月12日17時45分,王帥駕駛車牌號為冀J×××××輕型貨車。在任丘市西環(huán)鋼鐵市場內由東向西行駛至大明酒業(yè)門口時,與路北側被告張某某停放的車牌號為吉A×××××、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駕駛人王帥受傷,車輛損壞。該事故經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帥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負主要責任;張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路邊停放未按規(guī)定放置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帥駕駛的冀J×××××輕型貨車,所有權人為原告張某。該車的損失經任丘市交警大隊委托,由河北元順億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損失為40630元,評估費3945元。另查明,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吉A×××××、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其主車吉A×××××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權人為長春市華信儲運有限責任公司汽車發(fā)運部,被告張某某系該公司職員。其掛車冀J×××××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登記所有權人為南皮縣明大汽車運輸隊。吉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以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事故認定書、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用票據、原告車輛行駛證、所有權登記證書、被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吉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金洲、被告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歡、李景輝、被告平安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靈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帥駕駛原告張某的車輛與被告張某某停放路邊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張某某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賠償限額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在本次事故中王帥負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有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雖然被告張某某及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責任均持有異議,但在交警大隊將事故認定書送達給被告張某某后,被告并未提出異議,也未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且在本案中,二被告均未提交證據反駁該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故二被告對事故責任認定的異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的責任比例分擔。本案被告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故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扣除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后超出部分的30%,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確定為40630元,系任丘市交警大隊與原告方共同委托,由有相應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作出的,雖然二被告對此均持有異議,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在本案中雖然二被告對該鑒定均提出質疑,被告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未提交任何反駁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重新鑒定的條件,本院對被告平安吉林分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評估費3945元,有費用票據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痹诒景钢斜桓嫫桨布址止緵]有提交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的證據,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的該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車輛損失40630元,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過部分為38630元,按30%計算為11589元,評估費亦應按照該比例分擔,3945元的30%為1183.50元。故被告平安吉林分公司應承擔的數額為14772.50元。原告的損失數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內,故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14772.50元。二、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負擔85元,原告張某負擔3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亞明
書記員:張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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