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曉芳,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負責人:馬軍社,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軍雷,石家莊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八是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曉芳、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軍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45351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3時10分許,張某某駕駛冀A×××××號半掛車沿20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樂市啤酒廠道口時,與停在路中間劉志偉駕駛的冀A×××××號半掛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新樂市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志偉負事故次要責任。冀A×××××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委托河北恒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號半掛車車輛損失評定為140005元的公估報告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重新評定車損為125760元。被告對原告施救費6500元的主張用證據(jù)不予認可,認為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且沒有施救清單。原告證據(jù)不足,其主張不予采信。但根據(jù)車輛受損情況施救費用必然發(fā)生,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支持4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造成下列損失:1、車損125760元;2、施救費4000,共計12976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損失按次要責任30%的比例承擔合理合法,本院采納。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內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為3832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車損、施救費共計38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判員 龔紅玉
書記員:張世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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