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遼寧省興城市,現(xiàn)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鄭紹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賈某某、第三人鄭紹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松,賈某某、鄭紹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接收協(xié)議;2.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按照房屋售價款的日0.2%自2017年6月14日計算至判決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5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原告將自己位于廊坊江南水郡小區(qū)xxx樓房出售給被告一事達成協(xié)議,雙方對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過戶時間做了明確約定,并且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在2017年3月31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對房屋不能正常交易的情況下房租進行了約定,現(xiàn)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過戶期限已經(jīng)超過,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賈某某辯稱,我方與原告訂立合同,實際是代理鄭紹杰訂立的合同,而且在履行訂立合同中我方與鄭紹杰不存在違約,但原告強行與我方解除合同,已經(jīng)構成根本性違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而且原告已經(jīng)給我方下達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書,雙方的合同已經(jīng)實際解除,第一項訴訟請求根本不成立。鄭紹杰述稱,賈某某代理我方與張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我方是實際買受人,原告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此是明知的,不僅接受我方支付的房屋買賣款,而且還配合第三人到中國銀行辦理了二手房買賣抵押貸款手續(xù),現(xiàn)貸款已經(jīng)獲批,中介通知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遭到原告的拒絕,原告找茬下發(fā)了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通知書,原告已經(jīng)構成違約,我方與賈某某不存在任何違約情況,原告的二、三、四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jīng)]有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廊坊市恒向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蘇曉西的證明及蘇曉西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沒有違約,是被告故意違約,由于證人并未出庭作證及接受質詢,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圖并沒有顯示被告違約的內容,故此對于該證據(jù)本院不予確認。雖然原告提交的二手住房貸款合同是復印件,但是在庭審中被告認可房屋貸款手續(xù)已經(jīng)辦完、房屋貸款審批已經(jīng)通過,故此對于該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本案中鄭紹杰及賈某某均認可賈某某系受鄭紹杰委托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某可以選定賈某某為其相對人。鄭紹杰委托賈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真實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鄭紹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向張某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義務。雖然張某某主張根據(jù)本案爭議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待此房本滿兩年后辦理過戶手續(xù)(2017年6月3日后10日內),到時房價無論漲與落買賣雙方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無任何條件”的約定鄭紹杰沒有在2017年6月13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構成違約,對此本院認為,由于本案的房屋買賣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故此原被告均清楚在房屋貸款辦理完畢前本案爭議房屋是無法進行轉移登記手續(xù)的,何時能夠辦理完房屋貸款手續(xù)是未知的,導致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的日期的不能確定,在2017年6月13日前房屋貸款手續(xù)未辦理完畢導致爭議房屋未能在2017年6月13日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對于原被告來說均屬于不可抗力,鄭紹杰及賈某某并不構成違約,故此對于張某某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在2017年6月下旬房屋貸款手續(xù)辦理完畢,可以進行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張某某的合同目的能夠實現(xiàn)的前提下,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賈某某發(fā)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告知書的行為構成違約。由于張某某及賈某某均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房屋接收協(xié)議,對于張某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接收協(xié)議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接收協(xié)議第五條約定:“若原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而終止,乙方(賈某某)應向甲方(張某某)支付租金3500元/月,期限自乙方接收該房屋時起至搬離之日止”,被告在2017年3月31日接收房屋,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告知書,時間為3個月。綜上所述,對于張某某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接收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張某某要求賈某某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張某某要求賈某某支付3個月租金10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百零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賈某某于2017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于2017年3月31日簽訂的房屋接收協(xié)議。二、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張某某租金10500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81.5元,由被告賈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柴清暄
書記員:官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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