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自鋆,男,生于1976年2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陳勝江,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司彪,男,生于1981年9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自鋆訴被告司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和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自鋆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依法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冉艷蓉
書記員:張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