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坤,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邑縣。
原告張某某、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張某某、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張某某1.78畝家庭承包地;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張某某2.4畝家庭承包地;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張某某2015年、2017年家庭承包地轉(zhuǎn)讓費4674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張某某在高邑縣畝家庭承包地,張某某由3.61畝家庭承包地。1999年10月原告張某某將家庭承包地中的1.78畝轉(zhuǎn)讓給被告使用,原告張某某將3.61畝家庭承包地中的2.4畝轉(zhuǎn)讓給被告使用,被告每年以玉米900斤畝、小麥800斤畝的標準,按時折價支付二原告轉(zhuǎn)讓費。截至2015年,被告無故拒不支付原告張某某2015、2017年轉(zhuǎn)讓費,亦不返還二原告家庭承包地,故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張某某、張某某已于2016年向我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給付自2015年拖欠至今原告的補償費并恢復地貌,我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冀0127民初62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李某某給付張某某2015年占地補償費2994元,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終61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二原告上訴,維持原判,并于2017年3月20日送達各方當事人。本次起訴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均與二原告于2016年起訴時的內(nèi)容一致,原告主張被告給付2015年轉(zhuǎn)讓費的請求本院已作出生效裁決。另本次起訴中原告主張被告給付2017年轉(zhuǎn)讓費,尚未到約定的履行期限。故二原告的起訴屬重復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某、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退還原告張某某、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建朝
書記員: 曹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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