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深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單宗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朋,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辛集市超迪奶牛養(yǎng)殖服務專業(yè)合作社,住所地:辛集市舊城鎮(zhèn)杏園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牛鳳蘭,該社理事長。
申請人張某某以擔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
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辛集市超迪奶牛養(yǎng)殖服務專業(yè)合作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張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價值270000元的財產。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價值270000元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要續(xù)行凍結、查封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限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xù)行凍結、查封的書面申請。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劉貴鎖
書記員:李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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