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慶久,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紀淑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夏曉云,仲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文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立雙,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海雙任審判長、審判員趙陽、李鑫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張倩擔任法庭記錄,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有當事人陳述、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記錄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是否應繼續(xù)執(zhí)行上訴人劉文舉在唐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
唐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欠被上訴人劉文舉的債權系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劉文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原則上應為夫妻共同所有,后雙方自愿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對債權債務進行了約定,經(jīng)過國家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原則上合法有效。但被上訴人劉文舉借款事實在前,雙方離婚協(xié)議約定債權分割在后,為了社會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保障交易安全,發(fā)揮法律的預測作用和指引作用,防止夫妻離婚時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夫妻財產(chǎn)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生效判決已認定劉文舉欠紀淑蘭的債務為個人債務,被上訴人劉文舉對唐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應享有一半的份額,故被上訴人紀淑蘭對被上訴人劉文舉的個人份額部分有通過法院予以執(zhí)行的權利,原審判決未將債權按夫妻共同所有全部予以執(zhí)行而是確定按個人債務一半的25萬元亦較為公平。原審準許執(zhí)行(2014)北民初字第541號民事裁定中確定的一半債權即被上訴人劉文舉在唐山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25萬元債權并無不妥。
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海雙 審判員 趙 陽 審判員 李 鑫
書記員: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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