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玉某。
被告寬城東林運輸公司。
負責人張志平。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
代表人:楊樹宏,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晨,該公司職員。
被告董某某。
被告寬城浩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吉輝,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世興,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玉某、寬城東林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董某某、寬城浩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撤回對被告楊玉某、寬城東林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董某某、寬城浩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被告楊玉某、寬城東林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寬城滿族自治縣支公司、董某某、寬城浩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00.00元,減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許先權
書記員:張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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