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陽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向陽,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孝昌縣。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梅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勞務費20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梅某某雇請原告在麻城市××××鎮(zhèn)宋埠廣場工地做泥工,經(jīng)結算被告欠原告勞務費20000元,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被告沒有支付。
被告梅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經(jīng)審查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采信。
對本案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7月,被告梅某某雇請原告在麻城市××××鎮(zhèn)宋埠廣場工地做泥工,經(jīng)結算被告欠原告勞務費20000元,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被告沒有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梅某某之間口頭勞務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張某某訴請被告梅某某支付拖欠勞務費20000元,事實清楚,符合我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梅某某向原告張某某支付勞務費20000元。
以上當事人應給付款項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款匯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還中心,開戶行:麻城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82×××37)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峰
書記員: 商曉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