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軍,湖北道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民。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朱某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經(jīng)審查,原告張某某訴稱的石英砂、石英粉買賣中的供貨方實際為東源縣森財?shù)V業(yè)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而在本案中張某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其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故應裁定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志剛
書記員:楊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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