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職員,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葉,黑龍江竭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建設(shè)銀行職員,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8)黑0622民初3127號民事裁定書,凍結(jié)李某某在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資帳戶和存款帳戶。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借款本金90萬元,利息至起訴之日按2%計算為16.8萬元,以后利息按2%計算至實際給付日止;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1月期間,被告做生意多次向原告借款,約定月利率2.5%。其中借款90萬元已到還款期限(其他借款原告另案訴訟解決),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償還,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李某某缺席,無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確認事實如下:
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起陸續(xù)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7日通過建設(shè)銀行向被告轉(zhuǎn)款30萬元,于2017年1月4日、2月3日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分別向被告轉(zhuǎn)款30萬元,共計90萬元。約定月利率2.5%計算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至2017年11月27日被告陸續(xù)向原告建設(shè)銀行卡支付利息36萬元,其中以本金30萬元為基數(shù),2015年2月7日至2017年11月7日(33個月)利息為247500元,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1月4日(10個月)利息75000元。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5個月)利息37500元,又以現(xiàn)金形式給付原告2017年7月3日至9月3日2個月利息15000元,合計52500元。之后雙方結(jié)算,2017年11月6日、11月27日、9月24日被告為原告重新出具三張借據(jù),每筆金額30萬元,均約定2018年7月7日還款,到期付利息。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建設(shè)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交易明細及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出借資金有銀行交易明細,被告支付利息后出具了借據(jù),借款、還款時間及借據(jù)出具時間形成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應(yīng)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被告出具借據(jù)前結(jié)算的利息系其自愿行為,且未超過年利率36%,并無不當。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給付以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至起訴時三筆利息:30萬元×2%×9個月(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54000元,30萬元×2%×9個月(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8月27日)=54000元,30萬元×2%×10個月=60000元(2017年9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合計168000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90萬元;
二、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利息168000元;
三、被告李某某給付原告張某某起訴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9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12元,減半收取720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2206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麗娟
書記員: 王柏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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