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遠華,湖北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正虹飼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漢陽大街2602號。
法定代表人徐仲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正宇,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田潑軍,湖南爭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廣州華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大崗鎮(zhèn)廣珠路廟貝村路段398號。
法定代表人楊少華,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武漢正虹飼料有限公司、廣州華某機械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以與被告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80元,減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羅 英 人民陪審員 彭俊紅 人民陪審員 胡 念
書記員: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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