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石家莊市正定縣。
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裕華東路148-2。
法定代表人:鄭玉寧,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和貴,河北中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和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支付所欠工資14710元(大寫: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元);2、未還欠款期間產(chǎn)生利息300元(叁佰元)。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放棄了第二項訴訟請求,且將第一項訴訟請求中的“工資”變更為“施工費”,被告對此未提出異議。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我在頤宏路2號頤佳小區(qū)3#-3-401裝修施工,完活后向毅佰公司索要款項未果。張毅于2015年1月17日出具欠款證明(見原件)承諾2015年4月份付清。但是以后均沒有聯(lián)系到他,該公司依法應(yīng)承當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張某某14710元施工費,且被告出具了蓋有其公司印章的證明,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710元的施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張某某在庭審過程中放棄了第二項要求被告支付3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日支付給原告張某某147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毅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內(nèi)到河北銀行各營業(yè)廳交納上訴費,收款單位名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銀行賬戶:62×××47。逾期不繳納,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長 左書旺 審判員 高雙志 審判員 王志斌
書記員: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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