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開灤錢營礦電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燕云龍,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城關北山路1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杜小虎,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217165.77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3日23時20分,王學曹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的×××/×××號車輛在唐山市開平區(qū)新2**國道行駛時,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號車輛相撞,致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證明,王學曹、張某某無法認定責任。在同一起事故起訴的案件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王學曹、張某某均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此次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50246.92元(含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誤工費51862.85元、護理費10200元、交通費2200元、殘疾賠償金61096元、鑒定費3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孩子14420元、母親13390元,以上經濟損失合計217165.77元。被告王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此次事故發(fā)生保險合同期間內。原被告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故來院起訴,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的合理合法直接損失在駕駛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駛證、運輸證經年檢合法有效、無免賠拒賠情況下賠償,因本事故另一死者及傷者已解決部分賠償,故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承擔不超過20%的賠償責任,因投保車輛存在超載情形,三者險部分免賠10%,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被告王某辯稱,×××/×××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張某某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投保車輛存在超載情況,但保險公司未能就該免責條款向王某進行提示,依據(jù)最高院的保險法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即使是強制性禁止行為,保險公司也應就此履行最基本的提示義務。被告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實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被告履行提示義務,故王某主張該免責條款無效。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3日23時20分,王學曹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的×××/×××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唐山市開平區(qū)沿新2**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唐古快速路口時,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張某某、×××號小型轎車乘車人徐業(yè)生受傷、董曉鵬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于2016年3月16日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冀公交證字【2016】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王學曹無法認定責任,張某某無法認定責任,董曉鵬無責任,徐業(yè)生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被送往唐山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左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肩胛骨骨折、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頸部遲發(fā)炎性血腫、雙肺下葉炎癥、右手背皮裂傷、左手背皮擦傷,張某某住院14天。2017年6月16日,張某某在唐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交通事故傷,主要診斷為左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張某某住院7天。2016年1月4日,唐山宏基司法鑒定中心出具許可證號【130212282】酒鑒字2016第0057號血液酒精檢驗報告,張某某血液檢材中檢出酒精0mg/100ml。2016年3月3日,唐山宏基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冀宏司鑒【2016】AQ鑒字第00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號車與×××/×××號車輛發(fā)生過碰撞,×××/×××號車輛側面車身反光標識不合格,事發(fā)時,×××號車駕駛人為原告張某某。2016年12月2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唐華【2016】臨鑒字第2640號臨床鑒定,張某某被評定為10級傷殘,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用8000元,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營養(yǎng)期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張某某支出鑒定費3200元。2018年4月25日,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出具證明證實其已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2016年7月25日,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5民初903號民事判決書,2017年3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民終8248號民事判決書,上述生效文書認定王學曹、張某某均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部分加免10%,相應賠償責任由被告王某負擔。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已賠償徐業(yè)生5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徐業(yè)生1056.4元,另保險公司為徐業(yè)生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董曉鵬第一順序繼承人550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付陽光保險2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剩余份額為53943.6元,本案另一傷者徐業(yè)生的傷殘損失尚未賠償。另查明,王學曹系王某雇傭的司機,王學曹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被告王某系×××/×××號車輛所有權人,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限額分別為12.2萬元和105萬元,保險合同期間均為2015年10月14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13日24時止,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張文昌、劉秀蘭(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有長子張紹軍、次子張某某兩個兒子。張某某、閆明育有張瀚予一個子女,張某某為城鎮(zhèn)戶籍。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唐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河北省醫(yī)療門診收費收據(jù)、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臨床鑒定、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三者險保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燕云龍,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王學曹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機動車輛相撞,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王學曹無法認定責任,張某某無法認定責任,董曉鵬無責任,徐業(yè)生無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證明,本院依法予以認可?!痢痢?×××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相應的保險范圍內對原告張某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王某賠償。經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王學曹、張某某均承擔此次事故同等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部分加免10%,相應賠償責任由被告王某負擔。依據(jù)事故認定書,張某某、徐業(yè)生在此次事故中均受傷,徐業(yè)生的傷殘損失尚未賠償。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均已對徐業(yè)生、陽光保險全部賠償完畢,扣除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徐業(yè)生的1056.4元及賠償董曉鵬第一順序繼承人的550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僅剩余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的53943.6元,此數(shù)額應由傷者張某某、徐業(yè)生平均受償。原告張某某的經濟損失為:殘疾賠償金,本院依法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20年×10%(十級傷殘指數(shù))為610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依法酌情支持3000元;被扶養(yǎng)人劉秀蘭生活費,本院依法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20600元×12年(至張某某評殘之日劉秀蘭已滿68周歲)×10%(十級傷殘指數(shù))÷2(劉秀蘭由張紹軍、張某某二人撫養(yǎng))為12360元;被扶養(yǎng)人張瀚予生活費,本院依法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20600元×13年(至張某某評殘之日張涵予已滿5周歲)×10%(十級傷殘指數(shù))÷2(張涵予由張某某、閆明二人撫養(yǎng))為13390元;誤工費,原告張某某提交了勞動合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的銀行流水賬、個人完稅證明等確實充分證據(jù),本院依法酌情參照其受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數(shù)額4758.06元計算334天(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按其訴請支持51862.85元;護理費,本院依法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標準37349元計算90天為9209.34元;交通費,本院依法酌情支持2000元;醫(yī)療費50246.92元(含二次手術費8000元及陽光保險已賠償?shù)尼t(yī)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依法按40元/天計算21天(實際住院天數(shù))840元;營養(yǎng)費,按40元/天計算90天為3600元;鑒定費3200元,以上經濟損失合計210805.11元。被告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死亡傷殘剩余賠償限額內即53943.6元的50%計26971.8元賠償原告張某某,張某某的其余經濟損失173833.31元(已扣除陽光保險理賠款10000元)的50%計86916.66元的90%計78224.9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三者險內賠付,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某86916.66元的10%計8691.7元。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請因無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合法人身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26971.8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78224.99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8691.7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86元,減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3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負擔65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童凱聲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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