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平縣人。。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平縣人。。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逯相前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閆玲玲、人民陪審員王俊超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被告馬某某以經(jīng)營燈具門市資金緊張為由,向原告借款11870元。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借款期限6個月。借款當日,原告將現(xiàn)金11870元交給被告,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款證明一份。該借款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償還。
以上事實,現(xiàn)有借款證明、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為據(jù)。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款證明予以佐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予以償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以不超過24%為限的規(guī)定,故對于原告請求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187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9月17日按照月息2%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至。)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逯相前 代理審判員 閆玲玲 人民陪審員 王俊超
書記員:韓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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