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一雄,湖北道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皮本進。
委托代理人羅威,湖北眾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黃某市西塞山區(qū)大智路1號。
代表人楊朝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亞檳、葉順,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黃某市昌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湖濱大道43號杜鵑園小區(qū)第1棟付03號。
法定代表人葉燕,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柯銳,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皮本進、黃某市昌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上訴人張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請,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張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元減半收取137元,由張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汪飛林 審 判 員 聶 瀟 代理審判員 段 佳
書記員: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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