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系荊楚理工學院車隊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國慶,荊門市東寶區(qū)景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勝,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溫繼明。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常某某及原審第三人溫繼明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張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撤回上訴。裁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上訴人張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永清 審判員 董菁菁 審判員 羅艷紅
書記員:吳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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