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賢根、汪宇綿,湖北方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被告:程某。
第三人:葉佳琳。
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華、許良力,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程某、第三人葉佳琳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賢根、汪宇綿,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華、許良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50萬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5日,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欲向朋友楊紅霞借款50萬元,程某提出其是銀行職員,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楊紅霞出具借條,要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向楊紅霞出具借條,并介紹楊紅霞與原告相識,由原告向楊紅霞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原告出具借條后,楊紅霞將借款50萬元匯入程某母親劉某某銀行賬戶,劉某某又將此款匯入程某女兒葉佳琳銀行賬戶,每月借款利息由程某支付給楊紅霞,原告當時均不知情。2017年2月,楊紅霞要求原告償還借款,原告才得知程某未償還借款,于是將楊紅霞催款情況告知程某,程某保證在3月26日償還,為此原告應楊紅霞要求向其出具了承諾。因程某未按時還款,故楊紅霞向法院起訴,現法院已判決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因向楊紅霞借款的實際借款人為程某,既然法院判定原告償還,那么程某以其母親劉某某名義收到楊紅霞的匯款50萬元即為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共同辯稱,1、劉某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劉某某銀行賬戶的資金是按原告指令匯入的,該筆資金轉入葉佳琳的賬戶,劉某某不知曉,劉某某不是本案的當事人。2、在原告與楊紅霞民間借貸關系中,原告是借款人,程某是擔保人,原告訴稱程某是實際借款人等內容與事實不符。3、2016年2月26日,應原告要求,程某將楊紅霞匯入劉某某銀行賬戶的50萬元存入葉佳琳的銀行賬戶,原告隨即通過自己的手機將50萬元全部進行了銀行轉證券操作,之后也一直是原告通過自己的手機或借用他人的手機進行股票交易,原告向楊紅霞的借款50萬元受其本人控制,由其本人使用,葉佳琳從未使用過賬戶中資金,答辯人并未從中獲取不當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程某是朋友關系,被告劉某某是程某的母親,第三人葉佳琳是程某的女兒。案外人楊紅霞系被告程某介紹與原告相識。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楊紅霞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楊紅霞人民幣伍拾萬元整,月息2%,半年還清,(系張某某身份證號)。被告程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當日,案外人楊紅霞通過其丈夫石建芳的銀行賬戶向被告劉某某銀行賬戶匯款50萬元。2016年2月26日上午,被告程某從劉某某銀行賬戶取款46萬元和4萬元,并于當日上午09:11:52和10:51:00向第三人葉佳琳銀行賬戶各存入46萬元和4萬元,第三人葉佳琳銀行賬戶又于同日上午09:22:13和11:44:01向葉佳琳在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石華新路證券營業(yè)部證券賬戶各轉入45萬元和5萬元。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石華新路證券營業(yè)部轉賬流水顯示從第三人葉佳琳銀行賬戶向證券賬戶的二次轉款都是通過原告手機手機號為135××××5234轉賬完成。從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第三人葉佳琳的證券賬戶通過原告手機手機號為135××××5234完成買入賣出股票333次,通過被告程某的手機手機號為138××××0186完成買入賣出股票4次,通過其他手機和方式完成買入賣出股票65次。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楊紅霞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某償還借款50萬元以及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訴訟中,張某某以程某與此案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本院追加了程某為此案被告,而楊紅霞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張某某有償還借款本息的能力,不要求程某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鄂0281民初1413號民事判決書,對楊紅霞系根據張某某的指示將出借款50萬元匯至劉某某銀行賬戶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張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楊紅霞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張某某不服該判決,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費用。2017年9月19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7)鄂02民終14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張某某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張某某在上訴期間,又以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訴來本院,提出上述訴求。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2017)鄂0281民初1413號民事判決書、(2017)鄂02民終1430號民事裁定書、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黃石華新路證券營業(yè)部轉賬流水、劉某某和葉佳琳銀行賬戶流水明細、葉佳琳證券賬戶流水明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告劉某某、程某及第三人葉佳琳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構成不當得利有以下要件: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張某某以不當得利為基礎法律關系訴請劉某某、程某、葉佳琳返還不當得利款50萬元,張某某應當負有“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舉證責任。首先,根據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案外人楊紅霞系根據張某某的指示將出借款50萬元匯至劉某某銀行賬戶,劉某某銀行賬戶的收款行為是按張某某的指令收取;其次,劉某某銀行賬戶收到楊紅霞匯入的50萬元后,程某于次日將此50萬元分二次取出再分別存入葉佳琳銀行賬戶,同時,有證據顯示葉佳琳的銀行賬戶存入50萬元的當天即通過張某某的手機將該賬戶中的存款50萬元轉入到葉佳琳的證券賬戶,張某某的手機在葉佳琳的證券賬戶轉入50萬元當日起即開始通過該證券賬戶買入和賣出股票,累計操作300余次。
上述事實可見楊紅霞將出借款50萬元匯入劉某某銀行賬戶是由張某某指定;而程某于此日將此50萬元取出再存入葉佳琳銀行賬戶后,又由張某某的手機完成銀行存款50萬元轉證券賬戶,并由張某某的手機在該證券賬戶多次進行股票交易,可見張某某對案外人楊紅霞出借款50萬元的去向及用途既知情且可控還使用并還款,張某某訴稱對上述轉賬情況當時均不知情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張某某沒有對其主張的不當得利要件中的“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舉證證明,應承擔對其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故張某某要求劉某某、程某、葉佳琳返還不當得利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02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郭剛
人民陪審員 劉豐
人民陪審員 劉軍
書記員: 樂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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