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賢根、汪宇綿,湖北方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程婧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程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東岳路辦事處東風(fēng)路**號*棟*單元***室。
原審第三人:葉佳琳(程婧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上述劉某某、程婧、葉佳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華、許良力,湖北華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程婧、葉佳琳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張某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尹策
審判員 胡志剛
審判員 南又春
書記員: 李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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