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黑龍江省龍建路橋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上訴人(一審原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哈爾濱市第十二中學(xué)學(xué)生。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系卞某某之母。
上述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黑龍江博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哈爾濱小多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動力區(qū)黎明鎮(zhèn)鄧家村。
法定代表人:徐德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晨旭,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黑龍江省八五一一農(nóng)場,住所地雞西市密山市興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王福,該農(nóng)場場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鴻志,黑龍江紅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卞某某、哈爾濱小多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多大公司)因與黑龍江省八五一一農(nóng)場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2015)墾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小多大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后上訴人張某某、卞某某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張某某、卞某某、小多大公司分別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卞某某、哈爾濱小多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張某某、卞某某交納的已經(jīng)減半收取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9,033.60元,減半收取9,516.80元,由張某某、卞某某負擔。小多大公司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755.00元,減半收取878.00元,由小多大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維東 代理審判員 李艷梅 代理審判員 曹 茗
書記員: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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