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原告張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原審原告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金,河北省遷西縣司法局羅家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唐某遠大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樂亭縣。
法定代表人楊玉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裴愛增,該公司職工。
原審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住所地唐某市豐某某。
法定代表人趙國安,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秋更,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法制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黃國輝,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張立新、溫某某與原審被告唐某遠大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豐民初字第732號民事判決,且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唐檢民行抗(2012)42號民事抗訴書。2012年10月28日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再終字第15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再審。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秋華出庭支持抗訴。原審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金、原審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0年9月3日凌晨2時許,張立新駕駛冀HK6522/冀HY900掛號半掛車沿102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某市豐某某還鄉(xiāng)河橋北口處,準備超越前行車輛時,由于觀察不周,撞到橋中心隔離墩,致冀HK6522/冀HY900掛號半掛車車上貨物帶鋼前涌,將駕駛室砸壞,進而將其車上乘車人二原告之子張?zhí)找痹覀滤溃瑫r將由南向北行駛隋建東駕駛的冀R32870/冀HKZ67號半掛車車廂砸壞。經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認定張立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隋建東、張?zhí)找睙o責任。原告張立新開支醫(yī)療費1355.48元,為搶救張?zhí)找遍_支185元。原告張立新的車輛經唐某市豐某某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車損為76622元,開支認證費3065元。原告另開支拖車費1300元、拆解費1500元、停車占地費6100元。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正在該橋兩側拓寬橋面,該橋原有部分不在其施工范圍,施工期間該橋原有部分仍可通行,沒有斷交。此路段由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負責管護。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照片、合同協(xié)議書、施工圖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審認為,此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原被告提交的照片,均能證實原告駕駛的車輛撞在了橋中心的隔離墩上,證明當時該橋中心隔離帶北端設置了隔離墩,隔離墩具有隔離、警示的作用。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作為管護單位,已經按照規(guī)定盡到了職責,在管理上沒有過錯,二原告要求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雖然在此橋兩側施工,但并未影響老橋的通行,且張立新駕駛的車輛并未撞在施工部位,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沒有過錯,二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系因張立新駕駛不當,沒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義務所造成,因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故依法駁回原告張立新、溫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75元,由二原告負擔。
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院(2011)豐民初字
第732號民事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判決駁回二原告訴請不妥,理由是:1、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根據(jù)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在一審審理階段提供的豐津公路規(guī)劃批準文件證實,豐某某還鄉(xiāng)河路段并不是老橋拓寬工程而是整個路段施工的一部分,且該工程沒有施工完畢。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是整個路段的施工單位。事故發(fā)生路段(豐某某還鄉(xiāng)河橋)原為雙向四車道,但到該路段時因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對該橋面存在施工造成路面變窄,僅剩雙向兩車道,已經嚴重影響了車輛通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第二款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2條規(guī)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北簧暝V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應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這是施工作業(yè)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但是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故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被申訴人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事故路段(豐某某還鄉(xiāng)河橋)橋面原為雙向四車道,但該橋因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的施工橋面變窄僅剩雙向兩車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被申訴人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作為該路段的主管機關,對該路段有設置明顯標志、標線并保障道路車輛安全行駛的義務。根據(jù)《國家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警告標志規(guī)定,被申訴人唐某市豐某某交通局應在公路橋面中心隔離帶兩端放置橋面變窄的標志。本案中此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橋兩側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標志所致,同時根據(jù)《國家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警告標志規(guī)定,被申訴人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應在公路橋面中心隔離帶兩端放置靠右側道路行駛標志,故被申訴人唐某豐某某交通運輸局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建工集團路橋公司與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對此次事故沒有過錯,認定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系申訴人張立新駕駛不當、沒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義務所造成,駁回申訴人張立新、溫某某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jù)證明。
原審二原告再審時堅持原審的訴訟請求,為支持自己的
主張,除原審提供的證據(jù)外,又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有:
1、事故發(fā)生后五、六天時,原審原告方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一張,用以證明現(xiàn)場橋兩邊沒有警示標志和防撞隔離墩等情況;
2、案發(fā)當晚在現(xiàn)場路段經過的張國珍的書面證言和根據(jù)原審原告方的申請,本院準許證人張國珍出庭作證,用以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沒有警示標志,原審二被告有過錯,應承擔相關責任;
3、根據(jù)原審原告方的申請,本院準許證人管文全出庭作證,用以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沒有警示標志,原審二被告有過錯,應承擔相關責任。
原審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對檢察院的抗訴進行答辯,認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本案案發(fā)地點不在我公司施工范圍之內,根據(jù)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證實,案發(fā)地點為事發(fā)橋梁隔離墩,該橋加寬部分與原橋各自獨立,雙方沒有任何牽連,追究我公司責任沒有任何依據(jù);二、通過庭審我方提供證據(jù)其中有路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圖紙等相關證據(jù)可證實我公司施工系合法施工,無任何違規(guī)違法之處。事實上,我方施工并未將現(xiàn)場的四車道改為兩車道,而且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了警示標志,該事故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三、本案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系張立新駕駛操作不當,并且裝載貨物捆綁不牢而發(fā)生的事故。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審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除原審提交的證據(jù)外,再審時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有:
1、現(xiàn)場照片七張,用以證明事發(fā)時,原審原告的肇事車輛撞在了現(xiàn)場隔離墩北端,該事故現(xiàn)場與施工現(xiàn)場相隔一定距離,肇事車輛底下有撞壞的防撞隔離墩碎塊;
2、現(xiàn)場視頻資料一份,用以證明施工現(xiàn)場與事故現(xiàn)場相分離,且施工現(xiàn)場與通行路面之間的沿線均有提示和警示標志。
原審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局對檢察院的抗訴進行答辯,認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抗訴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抗訴書內容本末倒置、顛倒黑白。三、被答辯人張立新就本案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造成經濟損失完全應當自負。綜上所述,二被答辯人訴我局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是由司機張立新一手造成的,責任完全應由被答辯人張立新承擔。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成立,應維持唐某市豐某某人民法院(2011)豐民初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再審中原審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
唐某市交警支隊第九交警大隊關于本案的事故卷宗中關于隋建東的詢問筆錄一份,用以證明事發(fā)時,恰逢證人開車從現(xiàn)場路過且有一飛來水泥塊砸進證人所駕駛的車內。
經質證,對原審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原審二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該證據(jù)與原審二原告在原審中提供的四張照片記錄的現(xiàn)場相一致,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原審二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中證人張國珍在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警示標志,證據(jù)3中證人管文全證明現(xiàn)場無警示標志,該兩份證據(jù)與其提交的證據(jù)1相矛盾,且依據(jù)物證的證明力大于證人證言的原則,本院對該證據(jù)2、3不予確認。對原審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原審二原告及原審另一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2中原審二原告認為視聽資料缺乏連續(xù)性,對有肇事車輛存在的視聽資料真實性無異議,對于其它的視聽資料有異議,認為錄制的時間不明確,因該證據(jù)2與本院已確認的證據(jù)相一致,本院對該證據(jù)2予以確認。對原審被告豐某某交通運輸局提供的證據(jù)原審二原告有異議,主張當時飛來的異物不是水泥塊而是鐵塊,但未提交相關反證,且該證據(jù)與現(xiàn)場照片相一致,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原審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jù),本院再審確認以下事實:2010年9月3日凌晨2時許,張立新駕駛冀HK6522/冀HY900掛號半掛車沿102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唐某市豐某某還鄉(xiāng)河橋北口處,準備超越前行車輛時,由于觀察不周,撞到橋中心隔離墩,致冀HK6522/冀HY900掛號半掛車車上貨物帶鋼前涌,將駕駛室砸壞,將其車上乘車人二原告之子張?zhí)找痹覀滤?,同時將由南向北行駛隋建東駕駛的冀R32870/冀HKZ67號半掛車車廂砸壞,在肇事車底下有散落的防撞隔離墩碎塊。經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認定張立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隋建東、張?zhí)找睙o責任。102國道豐某某還鄉(xiāng)河橋段原為雙向四車道,事故發(fā)生時,原審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正在該橋兩側拓寬橋面,施工現(xiàn)場在該四車道外側,該橋原有部分不在其施工范圍,并未造成路面變窄,施工期間該橋原有部分仍可通行,沒有斷交,且施工現(xiàn)場與同行的四車道之間有若干個路錐、彩燈以及警示牌等警示標志。本案現(xiàn)場所在路段由原審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負責管護,現(xiàn)場的四車道的中間的隔離水泥帶的北端設置防撞隔離墩。另查明,原審被告遠大集團現(xiàn)已更名為河北建工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認為,此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原審原、被告提交的照片,原審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提交的視聽資料均能證實原審原告張立新駕駛的車輛撞在了橋中心的隔離墩上,證明當時該橋中心隔離帶北端設置了隔離墩。原審被告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作為管護單位,已經按照規(guī)定盡到了職責,在管理上沒有過錯,原審二原告要求唐某市豐某某交通運輸局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工集團路橋公司雖然在此橋兩側施工,但在原通行道路外側與施工現(xiàn)場之間設置了若干路錐、彩燈、彩旗及警示標牌,且未占據(jù)老橋上通行的道路,此外張立新駕駛的車輛并未撞在施工部位,建工集團路橋公司亦沒有過錯,原審二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系因張立新駕駛不當,沒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義務所造成,因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原審原告方自行承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1)豐民初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果興
審判員 孫洪海
審判員 孫萬富
書記員: 邢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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