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立國,男,1977年8月18日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塔河縣。
委托代理人常秀紅,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開發(fā)南路11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600811412279U。
負責人陸曉君,職務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立國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撤訴系原告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立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5元,由原告張立國負擔。
審判員 王樹寧
書記員:楊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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