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福建省長樂市營前航運社退休職工,住福建省長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燕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福建省長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紫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加拿大曼妮托巴大學學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長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王紫薇的父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長樂市。現(xiàn)居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慶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鄖陽中學學生,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長樂市?,F(xiàn)居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某(王慶德的父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長樂市吳航鎮(zhèn)解放路**號?,F(xiàn)居住十堰市茅箭區(qū)江蘇路陽光花園9號樓1單元701室。公民身份號碼3501261977********。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杞偉,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杞偉,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兆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杞偉,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竹溪縣?,F(xiàn)居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杞偉,湖北薈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計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鄖縣,住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應招,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與被告徐某、王娜、單兆虎、郭瑞、計娟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原告王紫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黎道年,原告王慶德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黎道年,被告徐某、王娜、單兆虎、郭瑞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杞偉,被告計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應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五被告連帶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93927.5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晚,以上五被告與受害人張云英因溝通裝修業(yè)務一同在十堰凱倫國際大酒店吃晚飯。同餐其它五人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安全保障義務,相互勸酒,致張云英喝酒過多失去行為能力。五被告明知張云英因醉酒神志不清,未安全將張云英送至其成年家屬接受看管或者撥打急救電話及時送醫(yī),存在過錯。尤其是被告徐某明知張云英醉酒失去行為能力,代替張云英在酒店登記時,經(jīng)酒店前臺工作人員詢問有沒有人照顧時,徐某答應有人照顧,酒店工作人員便認為徐某會依照其承諾照顧或者會請其他人照顧張云英。徐某將張云英送至酒店616房間五分鐘后就違背其承諾獨自離開酒店,使張云英喪失自我保護能力而處于一種無助狀態(tài),最終造成受害人張云英因酒后體位性窒息死亡的悲慘后果。又因張云英參與飲酒是因為與王娜合伙開紅酒酒莊商討酒莊裝修事宜,張云英的死亡與王娜的合伙事務有關,王娜是受益人,因此,王娜也因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張云英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893927.5元(包括死亡賠償金5877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50500元,喪葬費25707.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
被告徐某、王娜、單兆虎、郭瑞辯稱,1、張云英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負有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義務。張云英還是宴會的發(fā)起者,應該對飲酒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有所預見,四被告與張云英并不熟悉,不知道其酒量,無證據(jù)證明席間有對其勸酒的行為,其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造成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2、我們已經(jīng)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勸阻、護送的義務,我們對其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并無過錯,原告要求我們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3、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張云英的死亡與我們共同飲酒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計娟辯稱,我不是聚餐活動的組織方,之前和張云英并不認識,不知道她不能飲酒,并且就餐過程中因身體原因和家庭原因提前離開宴席,我離開時已經(jīng)盡到提醒義務,我的行為與張云英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存在過錯,因此我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是張云英的父母,原告王紫薇、王慶德是張云英與前夫王某的子女。2017年12月26日晚,張云英與被告王娜因合伙開辦酒莊商量設計、酒價等事宜,分別邀約被告徐某、單兆虎、郭瑞、計娟在十堰市張灣區(qū)漢江南路凱倫國際大酒店205包房吃飯。被告單兆虎自帶二瓶苦蕎白酒,被告王娜自帶紅酒。席間張云英與被告單兆虎喝白酒,其余喝紅酒,六人各自飲用、互相勸說飲用白酒1瓶、紅酒三瓶。被告計娟因家中有事,8時左右提前離席,晚上10時左右,被告王娜、郭瑞、單兆虎相繼離開包房,張云英與被告徐某最后離開包房。被告徐某見張云英自己走不了路,遂在凱倫國際大酒店用張云英的身份證登記了一間房號為616的房間,并請酒店工作人員幫忙,將張云英送入房間躺下,并電話告知被告王娜,隨后離開。次日下午,酒店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張云英已經(jīng)死亡,遂報警。經(jīng)公安機關法醫(yī)鑒定,張云英為醉酒后體位性窒息死亡,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32.1mg100ml。雙方因賠償事宜發(fā)生糾紛,故而成訴。
另認定事實如下:1、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王娜在凱倫國際大酒店為被告郭瑞登記了一間房號為618的房間,并照顧其次日離開。
2、張云英與前夫王某于2007年3月29日離婚后,與長女王紫薇共同生活,王紫薇出國留學后,張云英獨自生活。
以上事實雙方?jīng)]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云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宴會的組織者之一,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fā)生體位性窒息死亡的悲劇,在無證據(jù)證實席間有強迫飲酒、賭酒、斗酒等惡意飲酒行為存在的情況下,結合侵權法相關規(guī)定,張云英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本院酌定比例為92%。被告王娜作為宴會的組織者之一,有義務提醒和勸告其他人不要過量飲酒,有義務預防參加宴會的人員在飲酒時及酒后發(fā)生人身、財產(chǎn)上的損害,且宴會后其與張云英同宿一個酒店,卻未能盡到提醒、照顧的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本院酌定承擔比例為5%。作為共飲人,當某個同飲者出現(xiàn)了過量飲酒,明顯會對同飲者人身及財產(chǎn)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時,理應負起照顧、護送、或者通知該同飲者家人等義務。被告徐某與張云英最后離席,對張云英的醉酒狀態(tài)最為了解,其將張云英送入酒店房間休息,并告知被告王娜,雖盡到了一定的護送義務,但因其席間與張云英飲酒表現(xiàn)最為突出,是導致張云英飲酒過量的因素之一,應承擔次要的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為1%。被告單兆虎、郭瑞是導致張云英飲酒過量的其他因素,應承擔次要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各為1%。被告計娟自愿承擔5000元的補償,本院予以準許。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四原告的損失可認定為:死亡賠償費用738020元〔死亡賠償金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060元(王慶德20040元年×3年÷2人)唐燕玉妹120240元(20040元年×18年÷3人)〕、喪葬費25707.5元(51415年÷12個月×6個月),共計763727.5元。因張云英對損害后果負主要責任,四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娜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各項損失38186.4元。
二、被告徐某、單兆虎、郭瑞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各項損失7637元。
三、被告計娟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補償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各項損失500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70元,減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王娜負擔285元,被告徐某、單兆虎、郭瑞各負擔50元,原告張某某、唐燕玉妹、王紫薇、王慶德負擔1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鐘曉新
書記員: 李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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