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慶安縣。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慶安縣(未出庭)。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孫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龐才經被告孫某某擔保在原告張某某處借款50,000.00元,龐才給原告出具借據,約定一個月償還,龐才于2016年3月份償還原告借款20,000.00元后尚欠30,000.00元借款未償還,后龐才找不到人,被告孫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給原告出具30,000.00元借據,同意由其盡快償還,并把龐才給原告出具的欠條收回,但被告孫某某也未償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孫某某未出庭,未提供答辯。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zhí)峁┝吮桓鎸O某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據原件。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系原始書證,來源合法,內容真實,法庭確認為效證據予以采信。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10日,龐才經被告孫某某擔保在原告張某某處借款50,000.00元,龐才給原告出具借據,龐才于2016年3月份償還原告借款20,000.00元后尚欠借款30,000.00元未償還,后龐才找不到人,被告孫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給原告出具30,000.00元借據,同意由其盡快償還,并把龐才給原告出具的欠條收回,但被告孫某某也未償還借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為龐才在原告處借款提供擔保后,龐才未全部償還借款,經原、被告協商后,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原、被告形成了借貸關系。故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請求有理,應予支持。被告孫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辯,視為對原告陳述事實及請求的認可。綜上所述,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75.00元,財產保全費320.0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婷
書記員:王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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