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福林,男,1971年12月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亞麗,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魯某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朱林鎮(zhèn)晨風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李新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長華,北京市奧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福林與被告江蘇魯某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中,訴訟中原告將訴訟標的額變更為1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福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362元退還原告3337元,剩余25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劉曉東
書記員: 劉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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