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開
吳仕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
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
黃平(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開,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漢族,獸醫(yī),住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麻沙坪村6組。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吳仕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漁泉路35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平,(該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平,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開訴被告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芳獨任審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開及其委托代理人吳仕訊,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平、委托代理人黃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按被告單位的決定,給被告單位交納了房屋及場壩轉讓費,雖然原、被告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了主要義務,被告已接受,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但原、被告所轉讓房屋、場壩占用的土地屬國有劃撥土地,在轉讓前依法應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原、被告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侵犯了政府部門對國有土地的管理權利,損害了國家利益,造成了土地管理市場的混亂,應屬無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簽訂合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某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款郵匯至恩施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必須注明匯款用途和上訴人名稱)。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按被告單位的決定,給被告單位交納了房屋及場壩轉讓費,雖然原、被告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了主要義務,被告已接受,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但原、被告所轉讓房屋、場壩占用的土地屬國有劃撥土地,在轉讓前依法應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原、被告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侵犯了政府部門對國有土地的管理權利,損害了國家利益,造成了土地管理市場的混亂,應屬無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簽訂合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某開負擔。
審判長:向芳
書記員:譚鳳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