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雨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顧某某。
被告: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原告張某與被告上海雨某物流有限公司、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張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之申請,系原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焦其紅
書記員:謝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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