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上海君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瑩,上海君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昆山市。
原告張某彬與被告楊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中,因被告楊軍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故本案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包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軍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告張某彬以需收集新證據(jù)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彬申請撤回起訴屬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彬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585元,由原告張某彬負擔(dān)(已付)。
審判員:楊??名
書記員: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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