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艷芳
袁亮(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姜某
韓燕(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艷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系原告兒女。
委托代理人袁亮,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韓燕,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姜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13元,減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13元,減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宗義
書記員:付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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