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硚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柳紅,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陳先進,男,1987年2月15日,漢族,湖北省羅田縣人,住羅田縣,被告: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住紅安縣,
本案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陳先進、被告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以已與被告陳先進、被告謝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陳先進、被告謝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毛世林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45條、第154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對被告陳先進、被告謝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審判員 蔡永光
書記員:胡玲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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