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亭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繼鋒,江蘇同舟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亭湖區(qū)。
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亭湖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住所地鹽城市建軍東路58號。
負責人朱禮榮,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亭湖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吳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繼鋒,被告張某某、吳某、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53695.13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吳某辯稱,肇事車輛在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相關賠償,事故發(fā)生后,我方墊付了39586.49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但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醫(yī)療費要求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費用。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法院認定事實
2016年6月28日21時45分,張某某駕駛蘇J575D2號小型轎車與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在本次事故中,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全責,張某某無責。張某某駕駛的案涉機動車系吳某所有,在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后,吳某墊付了醫(yī)療費29586.49元及現(xiàn)金100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法醫(yī)學鑒定書認定:張某某左鎖骨遠端骨折,左肩胛骨喙突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建議:誤工期限6個月,護理期限3個月(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3個月。
損失具體項目
當事人主張
(單位:元)
法院認定
(單位:元)
相應證據(jù)或
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項目的
責任主體與責任劃分
醫(yī)療費
33049.13(含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7610.49元)
32358.33(含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8386.49元)
扣除伙食費、護理費合計1466.8元
醫(yī)療費用合計33600.33元(含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8386.49元),由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萬元,其余23600.33元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
住院伙食補助費
432
432
18元/天×24天被告認可
營養(yǎng)費
810
810
9元/天×90天
被告認可
護理費
9000
7200
80元/天90天(法律規(guī)定)
傷殘損失合計112604.98元由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萬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2604.98元,合計112604.98元。
誤工費
19800.98
19800.98
40152元÷365天×180天(鑒定意見+城鎮(zhèn)標準+原告訴求)
交通費
1000
300
酌情認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
5000
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訴求
殘疾賠償金
80304
80304
40152元×20年×0.1傷殘等級(城鎮(zhèn)標準+鑒定意見)
財產(chǎn)損失
3000
3000
酌情認定+被告認可
財產(chǎn)損失3000元,由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00元,其余2000元由被告吳某承擔。
合計
152395.13(含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7610.49元)及1300元鑒定費)
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尚需賠付張某某147205.31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有異議,但其對事故認定書未申請復議,亦未舉證證明事故的責任劃分有違法之處,故本院對該異議不予支持。關于醫(yī)療費,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要求扣除15%非醫(yī)保費用,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要求扣除其中重復計算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的意見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關于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本院結合張某某房提供的身份證住址及××居住地均為××湖區(qū)城西新村××號,且自身為非農(nóng)業(yè)戶口等事實,確定其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關于被告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對鑒定意見的營養(yǎng)期限、護理期限及誤工期限雖提出異議,但其既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鑒定意見的鑒定主體、材料、程序、步驟、結果等有違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關于財物損失3000元,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已定損1000元,其余2000元被告吳某表示認可。并已墊付該費用,故本院對該損失予以認定。關于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鑒定意見以及張某某傷殘醫(yī)療實際情況,本院酌情予以認定。關于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28386.49元、護理費1200元以及1萬元現(xiàn)金,合計39586.49元,扣除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2865元、自認的財物損失2000元,余款34721.49元由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直接支付給吳某,即中國人保鹽城分公司需支付吳某34721.49元,需向張某某支付112483.82元,合計147205.3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支付112483.82元(戶名:張某某,賬號:62×××99,開戶行:中國銀行),向被告吳某支付34721.49元(戶名:吳某,賬號:62×××73,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合計147205.31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8元,減半收取1634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2934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69元,被告吳某負擔28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周琳苒
書記員: 張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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