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雞西市雞冠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雷,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郭亞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被告:林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被告:鄭彥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
原告張玉某與被告郭亞東、林梅某、鄭彥東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張玉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玉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玉某負擔。
審判員 李福龍
書記員:秦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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