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建鴻,河北升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西安亞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占山。
被告高某。
被告楊某某。
本院在審理張某某與西安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楊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7月5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因撤訴減半收取為677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俊婷
書記員:任學(xu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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