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貨款926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周繼輝存在買賣合同關系,2016年2月6日經(jīng)雙方共同結算,周繼輝為原告出具欠款憑證一份,載明截止2016年2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貨款92625元。以前的欠條和收據(jù)全部作廢,均以此欠款憑證為準。以上款項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周繼輝一直未能給付原告,因二被告夫妻關系,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一直未能給付原告貨款。
本院認為,周繼輝拖欠原告張某某貨款的事實清楚,合法有效,周繼輝應當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因該債務發(fā)生在周繼輝與被告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借貸雙方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債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劉某某應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給付貨款9265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原告張某某與周繼輝未約定付款期限,原告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周繼輝應當付款的日期,故逾期付款違約金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予以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貨款926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6年8月23日起,以9262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3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2元減半收取1096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春雷
書記員:趙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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