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娟(系張某某兒媳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寶會,黑龍江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紅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娟(系張某某兒媳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寶會,黑龍江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雨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中娟(系張某某兒媳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寶會,黑龍江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農(nóng)民,住海倫市,現(xiàn)羈押于海倫市看守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黑龍江福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倫市人,農(nóng)民,住海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黑龍江福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李紅英、張雨晴與被告張某某、王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紅英、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寶會、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62882.32元,護理費12070.00元(25日×142元×2人+35日×142元),誤工費12731.00元(25816元/365日×18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25日×100元),營養(yǎng)費4800.00元(60日×80元),傷殘賠償金110950.00元(11095元×20年×50%),康復費90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00元,救護車2020.00元,鑒定費3900.00元。2.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李紅英醫(yī)療費8835.00元,護理費4260.00元(15日×142元×2人),誤工費12731.00元(25816元/365日×18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00元(15日×100元),營養(yǎng)費1200.00元(15日×80元)。3.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張雨晴醫(yī)療費234042.09元,護理費28400.00元(80日×142元×2人+40日×142元),雇護工費13520.00元(26日×520元),誤工費258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00元(80日×100元),營養(yǎng)費9600.00元(120日×80元),傷殘賠償金66570.00元(11095元×20年×30%),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00元,救護車2430.00元,鑒定費3300.00元,外購醫(yī)療器械1199.00元;4.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三原告系父母女關系,一居生活。2016年11月6日凌晨3時許,被告張某某持兇器進入原告家中,將原告張某某、李紅英、張雨晴砍傷。三原告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過數(shù)次轉(zhuǎn)院治療,現(xiàn)還未痊愈。經(jīng)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張某某為九級傷殘;張雨晴為八級傷殘,被鑒定人記憶力嚴重下降,反應遲鈍,建議做智力缺損鑒定。三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及其惡劣,后果嚴重,給三原告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F(xiàn)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及其監(jiān)護人王某某對三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案發(fā)時雖正處于發(fā)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因自己侵權行為造成三原告受傷的結果。被告張某某屬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被告王某某作為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應當與被告張某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權利為共同共有。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張某某、張雨晴作出了綏第一醫(yī)司法鑒定所[2017]臨鑒字第158號、159號司法鑒定意見,司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符合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經(jīng)本院確認合理賠償數(shù)額如下:1.張某某醫(yī)療費13159.51元(12765.51元+394.00元),張玉晴醫(yī)療費95941.40元;2.張某某護理費12070.00元,張雨晴護理費28400.00元,李紅英護理費2250.00元;3.張某某誤工費12731.00元,張雨晴誤工費25816.00元(參照鑒定意見書),李紅英誤工費1060.93元(25816元/365日×15日);4.張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張雨晴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00元,李紅英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00元;5.張某某營養(yǎng)費4800.00元,張雨晴營養(yǎng)費9600.00元;6.張某某傷殘賠償金44380.00元,張雨晴傷殘賠償金66570.00元;7.張某某鑒定費3900.00元,張雨晴鑒定費3300.00元;8.精神撫慰金部分,結合本案原告張某某九級傷殘、原告張雨晴八級傷殘、原告李紅英致傷的事實,及被告張某某的侵權行為給三原告家庭造成的危害結果,同時考量侵權人張某某的過錯程度和其能承擔的經(jīng)濟能力,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張某某3000.00元,張雨晴6000.00元為宜。9.關于張某某康復費用9000.00元,該費用系醫(yī)療的實際合理支出,并經(jīng)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故本院對該費用予以支持。10.關于張某某、張雨晴救護車費用,因原告未提供票據(jù)原件予以證實,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救護車費不予支持;11.張雨晴外購醫(yī)療器械費,因原告未提供票據(jù)原件予以證實,本院對外購醫(yī)療器械費不予支持。以上賠償數(shù)額共計353978.84元,扣除被告先行為原告支付的5萬元醫(yī)療費,賠償數(shù)額為303978.84元。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有財產(chǎn)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被告張某某應當從其財產(chǎn)中支付303978.84元給三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張某某、張雨晴、李紅英303978.84元;
二、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56.56元,由原告張某某、張雨晴、李紅英負擔5283.18元,被告張某某、王某某負擔5473.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衛(wèi)安 人民陪審員 馮浩然 人民陪審員 劉冬梅
書記員:矯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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