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原告張某與被告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本金50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金還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整,當天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利率為每月2%,借款期限為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原告當日就將50萬元以轉(zhuǎn)賬形式支付給被告,被告給原告出具了借據(jù)。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還本付息,被告一直推脫不給,無奈原告提起訴訟,望支持訴請。
被告呂某某未到庭,庭前也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原告張某與被告呂某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呂某某向張某借款50萬元整,借款協(xié)議顯示借款利率為月息2%加收服務費1.5%,按月收取,利息及服務費隨本清,借款時間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6日到期還款,以現(xiàn)金形式轉(zhuǎn)賬,如不按期還款,按合同規(guī)定3.5%計算加收逾期利息等。當日張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呂某某50萬元,呂某某為張某出具了借據(jù)和收據(jù)。此后被告呂某某分別于2017年4月6日、23日、30日給付張某共計120,500元,張某分別于2017年5月3日、6日、11日給付呂某某共計11,500元,8月24日呂某某又給付張某23,600元。2018年1月,原告張某因被告呂某某借款到期后至今未還本付息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協(xié)議、借據(jù)、收據(jù)、銀行個人賬戶明細清單、微信轉(zhuǎn)賬支付記錄等證據(jù)證實。
原告當庭說明,因其出借給呂某某的錢款為其向他人借款,其要向他人付息,故在其與呂某某的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每月加收的1.5%的服務費,每月1.5%的服務費實際也是利息,實際每月的利息利率為3.5%。另外,上述被告呂某某給付的錢款系償還50萬元借款的利息;2017年5月3日、6日、11日其共計給付呂某某的11,500元,是因被告提出此前利息超付,要求返還,其退還給呂某某的利息,故被告呂某某實際已支付的利息共計為132,600元(120,500元+23,600元-11,500元=132,600元)。其與被告間約定的利率雖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但因被告已實際按月息3.5%支付,超過3%的部分應計入未還利息部分,以此計算則被告利息已給付至2017年7月31日(借款時間為2016年11月6日,以月利率3%計算每月利息應為500,000元×3%=15,000元,因已還息132,600元,則已給付8個月零25天利息),故本次訴訟其主張被告償還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本金還清為止的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呂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及抗辯的權(quán)利。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可認定被告呂某某向原告張某借款50萬元后未按期歸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借款利息,從原告舉證情況看,可認定被告實際已償付的利息為132,600元;由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結(jié)合被告實際付息情況及原告當庭所做說明,可認定原被告間的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3.5%,即年利率42%執(zhí)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約定無效,對于年利率24%至36%之間約定的利息為自然之債,當事人自愿履行完畢的,法院不予干預。原告對被告已自愿按約定給付的利息以年利率36%計算利息給付的期間,并據(jù)此主張被告償還自2017年8月1日起以月息2%,即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的逾期還款利息,不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償付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由被告呂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海英
書記員: 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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