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安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男,河北恒佳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安平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從2014年9月6日至還清本息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在當日將20萬元轉(zhuǎn)至被告的賬戶。雙方約定到2014年9月25日償還。該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蛔C據(jù)如下:1、借條一份;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一份;3、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的錄音光盤一份。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張某某應當及時歸還借款?,F(xiàn)被告拖欠借款未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萬元,與法有據(jù),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本案借款20萬元不是其向原告所借,而是原告騙其母親說欠張某某的錢,然后讓其母親給張某某轉(zhuǎn)賬,張某某又轉(zhuǎn)賬給了原告。對此原告予以否認,被告亦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的事實,且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條與轉(zhuǎn)賬記錄可相互印證,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故對被告以上主張不予采信。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該訴訟請求,與法有據(jù),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執(zhí)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娜
書記員:趙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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