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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葉某姣等與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張某某
戢春暉(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
葉某姣
周志威
周志權
王某某
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馬進明
王某某
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張磊(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邱想(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葉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周志威,系原告葉某姣之長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周志權,系原告葉某姣之次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戢春暉,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襄樊市人。
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進明,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襄樊市人。
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莊有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磊、邱想,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與被告王某某、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運達公司”)、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韓魏獨任審判,分別于同年2月11日、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原告葉某姣及委托代理人戢春暉、被告王某某、被告金運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進明、王某某;被告鼎和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邱想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向本庭申請兩個月時間進行調(diào)解。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訴稱,2014年7月16日10時10分,原告張某某之子周某某(原告葉某姣之夫)駕駛二輪摩托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雙柳街天發(fā)路南往北行駛,當車行駛至天發(fā)路中石油支線81桿處時,因避讓路面凹坑,車輛行駛至路左側,遇對向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行駛至此,由于雙方均未確保安全駕駛,以致兩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周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周某某與被告王培仁均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周某某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61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2014年8月6日,經(jīng)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對周某某的損傷作出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其主要損傷為鼻骨、右胸第1肋骨、胸4椎體、前柱骨折,肺挫傷,液氣胸,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并引發(fā)或加劇原有惡性腫瘤及其轉移病灶的眾多癥狀和體征,其損傷不構成傷殘,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24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
周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治療,臥床不起,直到2014年10月23日去世。
2014年12月10日,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公安分局交巡大隊委托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其死亡原因推斷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為:周某某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
因原告方與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特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
被告王某某、被告金運達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方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12,604.68元;被告鼎和財保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戶口本及村委會證明。
證明:1、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原告的主體身份適格。
2、原告張某某作為受害人周某某的被撫養(yǎng)人,共生育周某某在內(nèi)的五個子女,均已經(jīng)成年。
證據(jù)二、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于2014年8月5日出具的新公交認字(2014)第B23024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證明周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均對此交通事故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證據(jù)三、原告親屬周某某相關病案材料、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
證明周某某的治療情況及死亡的事實。
證據(jù)四、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鑒定費票據(jù)。
證明周某某因此事故受傷,其損傷未構成傷殘,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24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后期治療費為12,000元或據(jù)實結算;原告方因該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300元。
證據(jù)五、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武平安法(2014)臨字第2277號
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
、鑒定費票據(jù)。
證明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周某某損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周某某進行此次法醫(yī)鑒定,原告方因該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500元。
證據(jù)六、被告金運達公司的行駛證、被告王培仁的駕駛證。
證明:1、被告王培仁身份信息,其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2、肇事車輛鄂A×××××號
貨車歸被告金運達公司所有。
證據(jù)七、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單。
證明被告王某某所駕車輛鄂A×××××號
貨車在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且辦理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4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10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jù)八、周某某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
證明周某某死亡前系承包土地經(jīng)營者,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誤工損失。
證據(jù)九、交通費用票據(jù)。
證明原告存在交通費用損失。
賠償清單:1、醫(yī)療費45,758.8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13天=195元3、營養(yǎng)費15元/天×13天=195元4、護理費26,008元/年÷365天/年×96天=6,840.5元5、誤工費2,600元/月÷30天/月×96=8,320元6、喪葬費38,720元/年÷2=19,360元7、死亡賠償金8,867元/年×20年=177,340元8、鑒定費1,300+1,500=2,800元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280元/年×5年=31,400元10、交通費3,000元11、精神撫慰金30,000元綜上,原告總損失為325,209.36元,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同等事故責任,原告主張賠償金額為人民幣212,604.68元。
被告金運達公司辯稱,此次事故屬實,肇事司機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掛靠在我公司營運,被告王某某和我公司為原告家屬墊付的費用,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金運達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
證明原告家屬周某某的醫(yī)療費45,758.86元中,被告金運達公司與王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7,00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此次交通事故屬實,請求法院
一并處理我方的損失。
我與被告金運達公司之間系掛靠合同關系。
被告金運達公司與我為原告家屬墊付了藥費17,000元,我向交警部門支付了肇事車輛鄂A×××××號
貨車停車費、施救費1,200元,1,500元車輛鑒定費。
我處理事故的交通費有300元。
另外因該事故鄂A×××××號
貨車停運,造成了7,500元損失。
被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掛靠經(jīng)營合同,證明被告王某某與被告金運達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
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費用及送達資料費1,500元,鄂A×××××號
貨車現(xiàn)場施救費及停車費票據(jù)1,200元。
證明:1、被告王某某與金運達公司為劃分原、被告間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支付了車輛鑒定費1,500元;2、由武漢市陽邏警鑫停車場收取鄂A×××××號
貨車施救費、停車費1,200元。
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辯稱,1、在本案被告王某某不存在無證駕駛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我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2、被告王某某和金運達公司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和行駛證、營運證。
3、我公司墊付了1萬元醫(yī)療費用,應在賠償總額中扣除。
4、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鼎和財保公司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庭提交以下證據(jù):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
證明被告鼎和財保公司為原告家屬周某某支付了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項目人民幣1萬元。
被告王某某、金運達公司、鼎和財保公司對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六、七均無異議。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及被告金運達公司、王某某對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提交證據(jù)無異議。
對于原、被告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中的原告周某某相關病案材料、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被告王某某、金運達公司無異議,被告鼎和公司有異議,認為原告親屬周某某治療的傷情中有其自身疾病的部分,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周某某相關病案材料、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已形成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周某某死亡的事實,被告鼎和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異議與原告方以該證據(jù)證明周某某死亡的目的無關,故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中的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及證據(jù)五中的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武平安法(2014)臨字第2277號
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
、兩張鑒定費票據(jù)(共計2,800元),三被告對于鑒定費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被告鼎和公司對于兩份鑒定意見書
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對原告的證據(jù)四、五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八中的周某某承包經(jīng)營權證,被告王某某、金運達公司無異議,被告鼎和公司對于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不應該支持其誤工費。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能夠證明原告親屬周某某生前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了相應誤工損失,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八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九中的交通費用票據(jù),被告王某某、金運達公司無異議,被告鼎和公司對于該證據(jù)請求法院
酌情認定,本院根據(jù)原告為周某某治療及辦理喪葬事宜的需要,認為原告主張交通費為人民幣3,000元,屬于合理的范疇,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金運達公司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45,758.86元,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被告鼎和財保公司對于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與金運達公司為死者周某某墊付醫(yī)療費用人民幣17,000元,原、被告均無異議。
關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掛靠經(jīng)營合同,原告方及被告鼎和財保公司不發(fā)表質證意見,請法院
依法認定,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其與被告金運達公司之間存在掛靠合同關系,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存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掛靠經(jīng)營合同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費用及送達資料費票據(jù)1,500元,鄂A×××××號
貨車現(xiàn)場施救費及停車費票據(jù)1,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提交的鄂A×××××號
貨車現(xiàn)場施救費及停車費票據(jù)1,200元,系被告王某某駕駛車輛的施救費,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某的損失,被告王某某可另行起訴,本案不予采信;關于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費用及送達資料費票據(jù)1,500元,本院認為此費用系鑒定本次交通事故車輛責任支付的必要費用,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依法應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方的賠償清單,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金運達公司、王某某均沒有異議,對于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賠償項目,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45,758.86元,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有異議,認為該醫(yī)療費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本院認為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未提出相關證據(jù)支持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5,758.86元有相應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予以支持,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8,320元,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有異議,認為不應該支持,本院認為,死者周某某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具有相應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故死者周某某的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23,693元/年進行計算,原告自2014年7月16日受傷,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傷殘鑒定前一日的同年8月5日,誤工時間為20日,故原告的誤工費為1,298元(23,693元/年÷365天/年×20天)。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認為原告家屬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引起,交通事故屬于外傷性創(chuàng)傷,對于其惡性腫瘤轉移和器官衰竭死亡沒有關聯(lián)性,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認為不應該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jù)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周某某損傷未構成傷殘。
結合武平安法(2014)臨字第2277號
鑒定意見書
認定“周某某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的鑒定結論,死者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程度不重,并未構成傷殘,本次交通事故對周某某死亡僅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故被告方仍應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張某某系死者之母母,生于1930年1月3日,系農(nóng)村戶籍,共生育周某某在內(nèi)的五個子女,且均已成年,張某某在周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75周歲,故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2014年度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6,280元/年作為計算標準,按照5年計算,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280元(6,280元/年×5年÷5)。
本院依據(jù)認定的證據(jù),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7月16日10時1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行駛至武漢市新洲區(qū)雙柳街天發(fā)路中石油支線81桿處,遇周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天發(fā)路南往北行駛至同一路段,因周某某駕駛摩托車避讓路面凹坑行駛至路左側,遇對向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周某某受傷的事故。
周某某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61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出院診斷為:1、創(chuàng)傷性休克。
2、左側液氣胸,右側肺挫傷。
3、縱隔氣腫。
4、鼻骨骨折。
5、左肩部惡性腫瘤,伴雙肺轉移瘤、骨轉移瘤。
6、多處軟組織損傷。
2014年8月5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公安分局交巡大隊對于本起交通事故作出了新公交認字(2014)第B23024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周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2014年8月6日,經(jīng)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對周某某的損傷作出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其鑒定意見為:周某某損傷未構成傷殘,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24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
周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治療,臥床不起,直到2014年10月23日去世。
2014年12月10日,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公安分局交巡大隊委托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其死亡原因推斷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為:周某某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
原告葉某姣與死者周某某系夫妻關系。
死者周某某生前系農(nóng)業(yè)戶口,但取得了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權證。
死者周某某的母親張某某,生于1930年1月3日,共生育周某某在內(nèi)的五個子女,均已成年。
死者周某某妻子葉某姣,生于1962年10月25日,雙方于1987年6月17日、1988年9月17日分別共同生育長子周志威,次子周志權,均已成年。
被告王某某持有準駕駛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具備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的資格。
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系被告王某某、被告金運達公司共同所有,該貨車掛靠在被告金運達公司名下經(jīng)營。
該車輛在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且辦理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4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10日二十四時止。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在醫(yī)療費用項目下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5,758.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營養(yǎng)費195元,共計人民幣46,148.8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為:護理費6,840.5元,誤工費1,298元,死亡賠償金177,340元,喪葬費19,36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28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3,000元,共計人民幣244,118.5元;鑒定費2,800元,車輛鑒定費1,500元,總計人民幣294,567.36元。
被告鼎和財保公司已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為原告方賠付人民幣10,000元,被告王某某與金運達公司已為原告方墊付人民幣17,000元,支付車輛鑒定費1,5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本院圍繞本案爭論的焦點,評析如下。
一、本案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與周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均無異議,應作為認定原、被告責任的依據(jù)。
但本案交通事故前,死者周某某自身患有左肩瘤,原告提交的第二次鑒定亦表明,周某某的死亡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故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兩次鑒定結論意見及庭審事實,酌情認定原告的總損失為各項賠償項目總損失的40%,即原告在保險賠償項目下?lián)p失為116,106.9元【(46,148.86元+244,118.5元)×40%】,原、被告在該賠償額基礎上再按交通事故認定同等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掛靠于被告金運達公司名下經(jīng)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人民幣97,647.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人民幣4,229.77元,共計人民幣101,877.17元。
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在收到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賠償款之時,向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返還人民幣17,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50元,由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共同承擔1,000元,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780元,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670元。
本案鑒定費4,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共同承擔1,000元,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720元,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5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4,450元,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
: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
: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能夠證明原告親屬周某某生前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了相應誤工損失,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八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九中的交通費用票據(jù),被告王某某、金運達公司無異議,被告鼎和公司對于該證據(jù)請求法院
酌情認定,本院根據(jù)原告為周某某治療及辦理喪葬事宜的需要,認為原告主張交通費為人民幣3,000元,屬于合理的范疇,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金運達公司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45,758.86元,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被告鼎和財保公司對于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與金運達公司為死者周某某墊付醫(yī)療費用人民幣17,000元,原、被告均無異議。
關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掛靠經(jīng)營合同,原告方及被告鼎和財保公司不發(fā)表質證意見,請法院
依法認定,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其與被告金運達公司之間存在掛靠合同關系,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存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中的掛靠經(jīng)營合同依法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費用及送達資料費票據(jù)1,500元,鄂A×××××號
貨車現(xiàn)場施救費及停車費票據(jù)1,2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提交的鄂A×××××號
貨車現(xiàn)場施救費及停車費票據(jù)1,200元,系被告王某某駕駛車輛的施救費,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某的損失,被告王某某可另行起訴,本案不予采信;關于交通事故車輛司法鑒定費用及送達資料費票據(jù)1,500元,本院認為此費用系鑒定本次交通事故車輛責任支付的必要費用,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依法應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方的賠償清單,對于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金運達公司、王某某均沒有異議,對于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賠償項目,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45,758.86元,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有異議,認為該醫(yī)療費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本院認為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未提出相關證據(jù)支持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45,758.86元有相應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予以支持,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8,320元,被告鼎和財保公司有異議,認為不應該支持,本院認為,死者周某某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具有相應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故死者周某某的誤工費按照2014年農(nóng)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23,693元/年進行計算,原告自2014年7月16日受傷,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傷殘鑒定前一日的同年8月5日,誤工時間為20日,故原告的誤工費為1,298元(23,693元/年÷365天/年×20天)。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認為原告家屬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引起,交通事故屬于外傷性創(chuàng)傷,對于其惡性腫瘤轉移和器官衰竭死亡沒有關聯(lián)性,故對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認為不應該承擔。
本院認為,根據(jù)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周某某損傷未構成傷殘。
結合武平安法(2014)臨字第2277號
鑒定意見書
認定“周某某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的鑒定結論,死者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程度不重,并未構成傷殘,本次交通事故對周某某死亡僅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故被告方仍應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張某某系死者之母母,生于1930年1月3日,系農(nóng)村戶籍,共生育周某某在內(nèi)的五個子女,且均已成年,張某某在周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75周歲,故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2014年度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6,280元/年作為計算標準,按照5年計算,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6,280元(6,280元/年×5年÷5)。
本院依據(jù)認定的證據(jù),查明案件事實如下:2014年7月16日10時1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行駛至武漢市新洲區(qū)雙柳街天發(fā)路中石油支線81桿處,遇周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天發(fā)路南往北行駛至同一路段,因周某某駕駛摩托車避讓路面凹坑行駛至路左側,遇對向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罐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周某某受傷的事故。
周某某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61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出院診斷為:1、創(chuàng)傷性休克。
2、左側液氣胸,右側肺挫傷。
3、縱隔氣腫。
4、鼻骨骨折。
5、左肩部惡性腫瘤,伴雙肺轉移瘤、骨轉移瘤。
6、多處軟組織損傷。
2014年8月5日,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公安分局交巡大隊對于本起交通事故作出了新公交認字(2014)第B23024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周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
2014年8月6日,經(jīng)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對周某某的損傷作出鄂誠信(2014)臨鑒字第1140號
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其鑒定意見為:周某某損傷未構成傷殘,誤工休息時間為傷后24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
周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治療,臥床不起,直到2014年10月23日去世。
2014年12月10日,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公安分局交巡大隊委托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其死亡原因推斷進行鑒定,其鑒定意見為:周某某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
原告葉某姣與死者周某某系夫妻關系。
死者周某某生前系農(nóng)業(yè)戶口,但取得了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權證。
死者周某某的母親張某某,生于1930年1月3日,共生育周某某在內(nèi)的五個子女,均已成年。
死者周某某妻子葉某姣,生于1962年10月25日,雙方于1987年6月17日、1988年9月17日分別共同生育長子周志威,次子周志權,均已成年。
被告王某某持有準駕駛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具備駕駛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的資格。
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系被告王某某、被告金運達公司共同所有,該貨車掛靠在被告金運達公司名下經(jīng)營。
該車輛在被告鼎和財保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且辦理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4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10日二十四時止。
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在醫(yī)療費用項目下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5,758.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營養(yǎng)費195元,共計人民幣46,148.8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項目下的損失為:護理費6,840.5元,誤工費1,298元,死亡賠償金177,340元,喪葬費19,36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28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3,000元,共計人民幣244,118.5元;鑒定費2,800元,車輛鑒定費1,500元,總計人民幣294,567.36元。
被告鼎和財保公司已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為原告方賠付人民幣10,000元,被告王某某與金運達公司已為原告方墊付人民幣17,000元,支付車輛鑒定費1,5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本院圍繞本案爭論的焦點,評析如下。
一、本案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與周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均無異議,應作為認定原、被告責任的依據(jù)。
但本案交通事故前,死者周某某自身患有左肩瘤,原告提交的第二次鑒定亦表明,周某某的死亡應符合系因所患惡性腫瘤并多發(fā)性轉移,終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本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傷,雖然程度不重,但對其死亡有一定的促發(fā)作用,故本院結合原告提交的兩次鑒定結論意見及庭審事實,酌情認定原告的總損失為各項賠償項目總損失的40%,即原告在保險賠償項目下?lián)p失為116,106.9元【(46,148.86元+244,118.5元)×40%】,原、被告在該賠償額基礎上再按交通事故認定同等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A×××××號
醒獅牌重型貨車掛靠于被告金運達公司名下經(jīng)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人民幣97,647.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人民幣4,229.77元,共計人民幣101,877.17元。
上述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在收到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賠償款之時,向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返還人民幣17,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450元,由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共同承擔1,000元,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780元,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670元。
本案鑒定費4,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葉某姣、周志威、周志權共同承擔1,000元,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720元,被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金運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580元。

審判長: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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