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自剛(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自剛,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張某某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并發(fā)表了意見。
張某某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一、轉讓拆遷房屋協(xié)議。擬證明張某某與劉某某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劉某某負責辦理入戶前的手續(xù),劉某某負責聯(lián)系被拆遷人馬巖峰,劉某某已收到價款100000元,協(xié)議未約定履行期限,至今無法履行。
證據(jù)二、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及搬遷驗收單。擬證明被拆遷人是馬巖峰,劉某某對拆遷房屋無處分權,安置房屋具體位置不明確,協(xié)議約定馬巖峰參加公開自選房號確定,因合同標的物不明確,合同履行不能。
證據(jù)三、收條。擬證明2013年10月16日劉某某向張某某索要補償金2000元,劉某某收到2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四、劉某某的戶籍信息。擬證明轉讓拆遷協(xié)議是與劉某某簽訂的。
本院確認:張某某出示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具有真實性,并且上述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對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劉某某簽訂的轉讓拆遷房屋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其約束,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劉某某并不是拆遷調換房屋的權利人,其即不能舉示證據(jù)證明受權利人委托轉讓拆遷調換房屋,又不能證明拆遷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進戶時間。張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此,張某某訴請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和補償金、賠償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四)項 ?、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轉讓拆遷房屋協(xié)議;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轉讓價款10萬元,返還補償金2000元,原告張某某將搬遷驗收單和拆遷補償協(xié)議返還被告劉某某。
三、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張某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11日本金為100000元的利息損失27637.64元,2015年5月12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四、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張某某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5月11日本金為2000元的利息損失200.53元,2015年5月12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7元(張某某預交),由被告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劉某某簽訂的轉讓拆遷房屋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受其約束,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劉某某并不是拆遷調換房屋的權利人,其即不能舉示證據(jù)證明受權利人委托轉讓拆遷調換房屋,又不能證明拆遷調換房屋的具體位置、進戶時間。張某某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此,張某某訴請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和補償金、賠償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四)項 ?、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轉讓拆遷房屋協(xié)議;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轉讓價款10萬元,返還補償金2000元,原告張某某將搬遷驗收單和拆遷補償協(xié)議返還被告劉某某。
三、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張某某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11日本金為100000元的利息損失27637.64元,2015年5月12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四、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張某某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5月11日本金為2000元的利息損失200.53元,2015年5月12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97元(張某某預交),由被告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
審判長:王新明
審判員:劉明順
審判員:孫貴鵬
書記員:張夢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