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淑芬,古冶區(qū)糧食局退休工人。
被告:張某某,古冶區(qū)商業(yè)退休工人。
被告,徐某,原煤矸石管理處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蔣子軍,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淑芬與被告張某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肖崢,人民陪審員宋悅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淑芬,被告張某某,被告徐某的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蔣子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張淑芬與二被告系鄰居關系。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被告張某某因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諾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共計借款184000元。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后,不再向原告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2016年2月19日,被告張某某親筆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記載的主要內容是:“欠條今借張淑芬現(xiàn)金209200元(貳拾萬不玖仟貳佰元整),包括到2月底利息金額欠款人:張某某月息2%2016年2月19號”。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沒有償還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原告主張被告張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承諾給付利息,有被告張某某親筆、重新為原告書寫欠條為證,足以證實原告主張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在庭審中,雖然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均對借款本金184000元及重新書寫209200元欠條中包含了相關借款分段計算的利息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欠條中利息的計算超出法律規(guī)定年利率24%的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應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經計算合理利息應為20480元(144000元×24%÷12×6(6個月,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40000元×24%÷12×4(4個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法律對原告予以保護后期借款本金為204480元(184000元+20480元)。而被告張某某重新書寫欠條時一并計算了利息足以證實張某某在借款時與原告有相關利息的約定,故原告主張按月息2%計算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的利息于法有據。但是,此期間利息的計算也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原告的合理利息數(shù)額應為11040元(184000元×24%÷12×3)。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徐某雖然提交相關證實用以證實其與被告張某某夫妻感情不好,但此組證據距今已經十五六年時間,不足以證實雙方現(xiàn)在的夫妻感情狀況,且此組證據更不能證實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將本案所涉?zhèn)鶆彰鞔_約定為張某某的個人債務,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徐某、張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就其二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作出約定并已告知原告,故本案債務應屬于張某某、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徐某對本案借款及利息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某提出的其他主張亦未提出證據予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淑芬借款本金人民幣204480元及利息人民幣11040元;
二、駁回原告張淑芬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某、徐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26元,訴訟保全費1630元,由被告張某某、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佳 代理審判員 肖崢 人民陪審員 宋悅
書記員:李陽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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