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淑紅,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明浩,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曲鵬程,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洪軍,黑龍江璽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淑紅與被告曲鵬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張淑紅的委托代理人文永明、張明浩、被告曲鵬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及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給付原告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
本院認(rèn)為:原告依據(jù)被告出具的借條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因借條中的借款日期有涂改,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將10萬元通過銀行轉(zhuǎn)入被告銀行賬戶的相關(guān)證據(jù),應(yīng)承擔(dān)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淑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fèi)2300元,由原告張淑紅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靜 人民陪審員 王民花 人民陪審員 趙 欣
書記員:劉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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