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張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韓文杰,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山縣王某鄉(xiāng)灣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云生,村主任。
住所地:平山縣王某鄉(xiāng)灣子村。
委托代理人:楊軍武,該村法律顧問。
被告:張新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梁向東,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張海波與被告平山縣王某鄉(xiāng)灣子村民委員會、張新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海波在2016年8月29日當庭申請撤訴,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張海波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張海波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張某某、張海波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 史增中 審判員 李曉輝 陪審員 郝志強
書記員:霍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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