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丙濤,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達倫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法定代表人:華銳,總經(jīng)理。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價款1372000元及利息。事實及理由:被告與石家莊泛華彩鋼鋼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截止2016年1月26日被告欠泛華公司工程款1372000元。2017年12月31日泛華公司與原告張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泛華公司將債權1372000元及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原告,并委托原告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將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了被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已成為該筆債權新的債權人,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并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達倫公司未作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達倫公司與泛華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至2016年1月26日,被告達倫公司欠泛華公司工程款1372000元。2017年12月31日原告張某某與泛華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xié)議,泛華公司將對達倫公司的債權1372000元轉讓給原告張某某。2018年1月9日原告張某某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催款通知書通過特快轉遞郵寄給被告達倫公司,被告達倫公司未向原告張某某償還欠款。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河北達倫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倫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丙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達倫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泛華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被告已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應將工程款及時支付給原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與理不通,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372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至清償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達倫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某工程款137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74元,由被告河北達倫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春華
書記員:安朝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