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保全人張海軍與被告黑龍江省北安農墾宇財糧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保全人張海軍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保全人黑龍江省北安農墾宇財糧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紅星農場第一管理區(qū)曬場上的烘干塔及傳送帶3臺、引風機3臺、奧力特重工938型鏟車1臺、地衡大稱1臺,總價值在317,014.56元以內的財產予以查封。申請保全人張海軍自愿以本人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保全人張海軍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保全人張海軍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趙銳
書記員: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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