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關(guān)力鑫,佳木斯市建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應原告申請,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張某某名下房產(chǎn)一處,同時查封原告張某某提供擔保的房產(chǎn)一處。2015年2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關(guān)力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行為真實存在,系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借貸關(guān)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理應償還借款。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在借款時預先扣除六個月的利息24000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鑒于此,被告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76000元,雙方?jīng)]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jù)原告訴稱并結(jié)合原告所舉證據(jù)四可以確定以月利率2%計算利息,該約定符合有關(guān)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規(guī)定。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和11日分別還款150000元和20000元,雙方還款目的約定不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外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應按照先利息后主債務的順序抵充,但借款人自認還本的應予以確認。因此,對于被告的第一筆還款應按照先償還利息后償還本金的順序予以抵充,對于被告的第二筆還款按照還本充抵。被告于2014年8月期間共計還款170000元,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的利息為28160元(176000元×2%×8),扣除利息后被告償還原告本金141840元,尚欠本金34160元,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3416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4元、保全費362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鐵亮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書記員: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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