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鵬,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城建新村市場對面。法定代表人:郭榮月,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龍,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向前,河北喚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退還45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經(jīng)被上訴人同意,其從徐鵬處轉租了冀R×××××車,并向被上訴人交納了5000元的轉租過戶費和40000元的車輛承包保證金。2015年6月20日4時40分,在送完客人返回三河的途中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其及時給被上訴人打電話,但電話一直打不通,于是其將車輛拖去修理。因被上訴人拒不放車,其于2015年7月份起因沒錢故未交納承包費。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單方主張,認定其私自偷換過安全氣囊,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對此案久拖不決,嚴重超審限,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車輛被扣留至解除合同六個月期間每月5000元的損失,以及涉案出租車兩年的油補錢10000元,共計40000元。三河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退還車輛保證金40000元和車輛轉租過戶費5000元,共計45000元,并由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5日,案外人徐鵬將從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承租的車牌號為冀R×××××現(xiàn)代伊蘭特轎車轉租給張某某。2014年7月27日,張某某(乙方)與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出租車營運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雙燃料三廂北京現(xiàn)代出租車一部,車牌號為冀R×××××,交由乙方承包經(jīng)營。承包期自2014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9日止。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需向甲方交納營運車輛價值保證金共計40000元。乙方每月承包費3500元,在每月月底之前必須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當月承包費。當乙方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車輛被劫、被盜以及其它原因致使車輛丟失或損壞,乙方應及時向保險公司、甲方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定期在指定維修廠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配合公司對車輛進行例檢。合同簽訂后,張某某向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交納了營運車輛價值保證金40000元。2015年6月20日4時40分,張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收費站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2015年9月11日,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作出張某某違反事故車維修規(guī)定及私自更換安全氣囊處罰的通告,并郵寄給張某某。2015年12月23日,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在廊坊日報發(fā)表聲明,張某某10日內(nèi)仍拒不到公司調查處理,將解除出租車營運合同。張某某的車輛承包費交到2015年6月份。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與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簽訂的出租車營運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張某某在交通事故后,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且未在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指定的車輛維修廠維修車輛,均構成違約。雙方簽訂的出租車營運合同通過廊坊日報發(fā)表聲明,于2016年1月2日解除。張某某的承包費交至2015年6月份,此后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未繳納的承包費21117元應從40000元車輛保證金中予以扣除。關于車輛轉租違約金系案外人徐鵬在承租期間內(nèi)將車輛轉租給張某某,系屬違約,是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徐鵬收取的,張某某主張返還,不予支持。故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應返還張某某人民幣1888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退還張某某承包車輛保證金18883元;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6元,由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1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也未將冀R×××××號出租車拖至指定維修廠,存在違約行為,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根據(jù)合同約定解除雙方簽訂的出租車營運合同,本院予以確認。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訴稱張某某私自更換安全氣囊,沒有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認定。事故發(fā)生后,冀R×××××號出租車一直在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扣留中,除合理的車輛修理期間的費用外,其余時間的承包費用損失,應由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公司承擔。關于修理期間,張某某訴稱至2015年6月底即已修好,沒有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冀R×××××號出租車的修理期間的承包費,應由張某某承擔,本院酌定為3500元。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收取的車輛價值40000元,因合同解除,應予退還,扣除張某某未交納的承包費3500元,應退還36500元。張某某訴稱的車輛轉租過戶費5000元,收據(jù)顯示為車輛轉租違約金,且交款人并非張某某一人,故其無權請求返還。張某某訴稱的車輛被扣留期間的損失和油補錢,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張某某和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均申請庭外和解,故具有法定扣除審限的事由,張某某訴稱的一審法院超審限審理,程序違法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1157號民事判決;二、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張某某36500元;三、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6元,由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52元,由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炳輝
審判員 張海霞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楊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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