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利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友鑫,湖北硒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利川市,
原告張某與被告于某某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于某某因腦外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及創(chuàng)傷后癲癇正在利川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該醫(yī)院經(jīng)診斷證明其認知功能、言語功能嚴重障礙,須長期行康復性訓練、治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于某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本案需待其康復后方能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黃忠富 人民陪審員 黃美才 人民陪審員 劉遠和
書記員:牟云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