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被告:李勤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被告:南陽市中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北京路中段。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陽市七一路124號。負責人:郭萬洲,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樊顯坤,河南國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勤學、南陽市中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南陽市中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南陽市中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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